校园生活
学生请假制度

一、为了对学生家长、学生本人负责,加强我校学生管理,规范请假制度,经学校长室研究决定,特制定我校学生请假制度,请全校学生认真遵照执行。

二、学生请假实行报批制

学生确有必要请假,须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,依照学生请假批准权限,获取批准后方可离校。

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批准。

请假在一天以上,三天以内的,经班主任签署意见,由教务主任批准。

请假三天以上,七天以内的由班主任,教务主任同意后,由教务校长审批,再报学校学生处备案。

请假七天以上的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教务校长同意后,报常务校长审批,并呈报校董事长。

    三、学生因病请假手续

学生因病请假,应持医疗证明逐级办理请假手续,如遇紧急情况,可先进行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。经批准后,申请人或委托他人将请假条第一联送学校生教务处,第二 联送所在班备查,第三联由请假人自存。请假人假期结束,应及时到批准人处销假,并要求经办人签字。如假期结束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续假手续,应重新填写请假 条。

    四、凡未按程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,或请假逾期不返校者,将按照《天门卫校盐城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之规定和以下条款处理。

擅自外出一天以内的,给予通报批评,并扣本学期德育学分2分。

擅自外出二天者,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给予警告处分,并扣本学期德育学分5分。

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,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并扣本学期德育学分7分。

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,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给予记过处分,并扣本学期德育学分10分。

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,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并扣本学期德育学分15分。

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,依照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   五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来源:      时间:2017-05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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